正确答案:
题目:某新建工业厂区,地处大山脚下,总建筑面积16000m[SB2.gif]。其中包含一幢六层办公楼工程,摩擦型预应力管桩,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在预应力管桩锤击沉桩施工过程中,某一根管桩在桩端标高接近设计标高时难以下沉;此时,贯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认为该桩承载力已经能够满足设计要求,提出终止沉桩。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参建人员和专家会商后同意终止沉桩,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事件二:连续几天的大雨引发山体滑坡,导致材料库房垮塌,造成1人当场死亡,7人重伤。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紧急会议,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4h后向相关部门递交了1人死亡的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第7d和第32d分别有1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5人康复出院。 事件三:办公楼一楼大厅支模高度为9m,施工单位编制了模架施工专项方案并经审 批后,及时进行专项方案专家论证。论证会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在行业协会专家库中抽出5名专家,其中1名专家是该工程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建设单位没有参加论证会。 事件四: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时,发现只有公司级、分公司级、项目级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中交底人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 问题: 1.事件一中,监理工程师同意终止沉桩是否正确?预应力管桩的沉桩方法通常有哪几种? 2.事件二中,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做法是否正确?应该补报死亡人数几人?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3.分别指出事件三中的错误做法,并说明理由。 4.分别指出事件四中的错误做法,并写出正确做法。
解析:1.这是一道关于预制桩施工技术的试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锤击沉桩的终止条件;二是预应力管桩施工方法。 关于锤击沉桩的终止条件,在《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6条中作出规定桩终止锤击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桩端位于一般土层时,应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贯入度为辅; (2)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及风化岩时,应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为辅; (3)贯入度已达到设计要求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并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应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此现象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时有发生,在《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条文说明的第7.4.5条中作出补充说明: 停止锤击的控制原则适用于一般情况,实践中也存在某些特例。如软土中的密集桩群,由于大量桩沉入土中产生挤土效应,对后续桩的沉桩带来困难,如坚持按设计标高控制很难实现。按贯入度控制的桩,有时也会出现满足不了设计要求的情况。对于重要建筑,强调贯入度和桩端标高均达到设计要求,即实行双控是必要的。因此确定停锤标准是较复杂的,宜借鉴经验与通过静载试验综合确定停锤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如非重要建筑,当遇到背景资料所述情况时,可以作出终止沉桩的决定。 根据现场工程实践,我们知道,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打(沉)桩施工方法通常有:锤击沉桩法、静力压桩法及振动法等,以锤击沉桩法和静力压桩法应用最为普遍。 2.这是一道关于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试题,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事故报告的原则;二是伤亡人数报告的原则;三是事故处理的原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九条之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由此可见,施工单位负责在接到项目人员关于事故的报告后,于4h后向相关部门报告已超出法定时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三条之规定: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背景资料中,事故发生后第7d和第32d分别有1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按照规定,第7d死亡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补报。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中,针对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国务院作出指示: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这是一道有关专项方案管理的题,考核考生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组织程序的掌握与运用。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中明确规定: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很明显,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家论证会错误。 仔细审题,“在行业协会专家库中抽出5名专家,其中1名专家是该工程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显然专家组中有本工程参建方的人员,不正确。 另外,对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也作出了规定: (1)专家组成员 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家库成员; ②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③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提醒考生们注意,参建各方的人员都可以参加专家论证会,只是不能以专家的身份参加。 所以,建设单位没有参加论证会,也是不正确的。 4.这是一道有关安全管理的题,主要考核两个方面,一是“三级安全教育”的层次划分,二是安全技术交底的程序。 按照规定: 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仔细审题,“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既然是技术交底,对于有经验的考生凭直觉应该知道,交底人肯定应该是技术人员。到这一步,至少找出了错误之处,即交底人为专职安全员。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规定: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企业总工程师)通常只做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性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安全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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