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目标的错误认识

题目:甲欲杀乙,误将丙当乙杀死,甲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之______。

解析:解析: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错误的目标认识错误。

查看原题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______。
  • 累犯

    立功

    自首

  • 解析: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减刑属于刑罚执行制度。

  • [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做什么?( )
  • 法律事实


  • [单选题]在中国古代史上,最终废除宫刑的是( )。
  • 北齐

  • 解析:解析: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自此,最终结束了长期适用宫刑的历史。选项A、B不正确,汉朝和曹魏还没有完全废除宫刑。选项D不正确,唐朝为北齐之后的历史阶段。

  • [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甲、乙的行为( )。
  • 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


  • [单选题]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处10年有期徒刑,则甲必须执行的最高刑期为( )。
  • 20年

  • 解析: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70条和第69条规定,很容易确定本题的答案。《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法》第69条规定,判断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 [多选题]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包括( )。
  • 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区分重罪与轻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 解析:解析: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包括:(1)在过失犯罪中,将实际造成一定程度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否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区分这些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2)在故意犯罪中,以发生严重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3)绝大多数故意犯罪要求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如果该种危害结果没有完全发生,那么,这种犯罪就没有既遂。(4)在一部分故意犯罪中,将某种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构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从重处罚的条件。

  • [单选题]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合同是( )合同。
  • 有效

  • 解析:解析:我国法律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允许他们参与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赠与的合同,此类合同是有效合同。因此,BCD是错误的,只有A是正确答案。

  • [多选题]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 )。
  • 法的规定是概括的、抽象的,而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复杂的

    人们认识水平的差异导致理解上的不同

    法的规定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冲突

    法律是稳定的,而社会行为是不断变化的

  • 解析:解析:首先,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概括的规定,是对一般人或事,而不是对具体的、特定的人或事来规定的。同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可能也不应对一切社会现象都作出规定。正因此,将这种抽象的、有限的规定适用于具体情况时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统一的法律解释,否则也就谈不到法制了。其次,人们认识水平总是有差别的,对同一法律规定会有不同理解也是自然的,特别是法律规定中有很多专门的法律术语,这更需要作法律解释。再次,人们也不可能指望每个法律条文都规定得完美无缺。事实上,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规定模糊不清、不精确、相互矛盾等都是可能的。在这些情况下,法律解释是改正法律缺陷的一个重要手段。最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的。法律要适应客观发展需要,但又不能朝令夕改,而必须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解释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即通过法律解释就可能既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能使法律适应已发展了的社会情况。

  • [单选题]强制许可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
  • 错误

  • 解析:解析:强制许可的适用对象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 考试布丁
    推荐下载科目: 高中 初中 成考 自考公共课 法律硕士 教育硕士 在职硕士 成考(高升专/本) 自考专业课 小学
    @2019-2025 布丁学网 www.51ksbd.net 蜀ICP备20012290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