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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评估中恰当选择评估基准日,充分体现了资产评估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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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物权法》(the property rights law)、履行合同(perform a contract)、次债务人(second debtor)、先进先出法(fifo)、优先购买(preemption)、履行义务(performance obligation)、评估基准日(valuation date)、登记手续(registration formalities)、采取补救措施

  • [单选题]在资产评估中恰当选择评估基准日(valuation date),充分体现了资产评估中的( )原则。

  • A. 时点
    B. 供求
    C. 预期
    D.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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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资料:
  • [单选题]2012年3月1日对库存甲种材料进行评估,库存该材料共两批,2011年12月购入600公斤,单价1000元,已领用400公斤,结存200公斤,2012年2月购入300公斤,单价1500元,尚未领用。企业会计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该库存材料评估值最接近于( )元。
  • A. 750000
    B. 720000
    C. 650000
    D. 690000

  • [多选题]在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中的资产收益额应该是( )。
  • A. 资产实际收益额
    B. 资产未来收益额
    C. 资产客观收益额
    D. 资产历史收益额

  • [单选题]被撤销的合同自( )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
  • A. 合同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
    B. 订立
    C.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D. 成立

  • [多选题]2011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2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registration formalities),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11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11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11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丁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registration formalities),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2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后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50万元,尚未偿还。2012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 A. 1.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设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registration formalities),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3.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与乙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registration formalities),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在本题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题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performance obligation)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7.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庚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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